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2017]45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欠费3个月的(含3个月内),可以在缴纳第4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给予清缴前3个月欠费。如果欠费超过3个月的,从第5个月起则不再予以清缴医疗保险费,对欠费进行冲账处理。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的清缴,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2017]45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欠费3个月的(含3个月内),可以在缴纳第4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给予清缴前3个月欠费。如果欠费超过3个月的,从第5个月起则不再予以清缴医疗保险费,对欠费进行冲账处理。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的清缴,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