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2018年第一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纳税人(企业、单位、个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