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
《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府[2003]148号)
二、参保条件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1)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参保人初次参保年龄须年满16周岁,并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尚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缴费登记;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限的,或在汕头市以外参保的,缴费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2)本省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3)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三是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四是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缴费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4)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5)符合相关社会保险费补缴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且当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均处于停保状态,或未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在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2)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以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省属养老保险,正在领取省属养老保险待遇的,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三、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名)
序号 |
业务项目 |
所需材料 |
1 |
缴费登记 |
1.《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表》(免填单,系统打印);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汕头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5.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 6.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书(省直养老、本省外市、外省户籍、补缴业务)。 7.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有关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填写一份个体工商户没有进行雇工的承诺书或声明书,依申请同意其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 |
2 |
个人关键信息(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码、姓名)修改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的文书。 |
3 |
调整缴费险种或工资金额 |
1.《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免填单,系统打印);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
4 |
解除非正常户 |
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
5 |
欠费冲账 |
1.《社保欠费冲账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
6 |
缴费登记注销(停保) |
1.《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
7 |
打印《税收完税证明》(税票)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 |
8 |
退费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3、申请人书面提出退费申请 4、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重复征收社会保险费证明书》,由申请人送社保部门办理退费。 |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办理步骤 |
业务项目 |
办理地点 |
第一步 |
受理登记 |
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本省外市、外省户籍人员按照就近原则办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
第二步 |
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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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到银行确认委托 |
缴费账户所在银行 |
第四步 |
完成首次手工扣款 |
同第一步办税的服务厅 |
第五步 |
每月批量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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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 |
按照批量扣缴成功或不成功,分别发出短信通知 |
五、备注
1.参保人连续欠费达三个月的,地税部门将对其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并不再为其产生社保应征数据。地税部门依申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2.灵活就业人员原定缴费工资按照社保费政策调整缴费限额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有关部门规定调整期限前,调整下一年缴费年度定额并由地税局统一公告。
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同时须与地税机关及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税服务厅领取),否则无法通过账户扣缴社保费。
4、尚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可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个工作日之后,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社保卡申办手续
5、需要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参保人,可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入手续。
6、需申办退休待遇的参保人,需至地税办理停保后,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所属社保机构养老股办理。
7、需办理职工养老政策性补缴、趸交的参保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保机构征收股办理。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咨询热线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